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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一个好的机制
——保护性耕作系列谈(10)

  各地的实践表明,要使保护性耕作健康快速发展,寻找一个好的发展机制至关重要。尤其是当技术体系和机具系统趋于完善以及技术培训基本到位的时候,能否找到适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机制,就成了保护性耕作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矛盾。

  所谓保护性耕作发展机制,就是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操作系统内部各个要素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从现阶段来看,我省绝大部分项目区,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操作系统主要是以县乡农机服务队牵头,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充分调动农机户和农户的积极性,运用机具系统体现核心技术,从而实现抗旱增产、节本增效。简言之,这是以县乡农机服务队为主体、政府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机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尧都区的一些乡村,已出现了农机户和农户联手共建、自我服务、自负盈亏、良性互动、共生共嬴的运行机制。从运行结果看,技术体系、机具系统、实施主体三个要素有机结合,其作用发挥到近乎极至,其发展速度和作业质量出乎预料。虽系“小荷才露尖尖角”,但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从作用过程和方式来看,是靠农民的自我服务来满足农民服务需求的市场化过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简言之,这是以农机户为主体、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机制。这就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发展机制,也是一个我们应当倡导和继续完善的发展机制。

  但是,这里需要着重强调,我们寻找的这个比较理想的发展机制,它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之所以首先在尧都区出现,主要是因为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尧都区已经示范推广了10多个年头,县乡农机服务队和农机大户为农民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事实上已经逐步培育了市场主体和市场需求(规模化的服务市场),已为新机制的产生培植了肥沃的土壤。说到底,是示范作用所传输的经济效益驱使力让新机制萌芽、破土、茁壮成长。由此可见,行使和体现政府行为意志的县乡农机服务队所创办的试验示范区,是新机制产生的母体。否认“母体”的作用,就不是“唯物论”;但老是停留在县乡服务队的“示范”阶段而不注意新机制的发育完善,就不是“辩证法”。因此,我们要用过程论和阶段论的观点来把握新机制的培育和完善。

  用过程论的观点看,在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初始阶段,县乡农机服务队的作用是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因为,农机部门要把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普及到千家万户,首先必须依托农机服务队,通过创办试验示范区,向农民宣传示范,让农民逐步掌握保护性耕作的核心技术和操作要领,看到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个阶段,一般为2~3年。在这个阶段中,农机服务队可以唱主角,在一定意义上讲,它是政府行为的进一步具体化。它所承担的作业风险(包括来自技术和机具以及土壤条件、作物品种等诸多因素的风险)主要靠项目资金来消化。一般说来,由于试验区的面积不大,再加上技术体系的相对成熟,风险额度不会很大。总的来说,作业主体承担的作业风险与技术、机具的熟化程度成反比。当作业风险接近于零的时候,就意味着保护性耕作技术大面积推广的一个必要条件具备了。但是需要注意,因为此时,另一个必备的条件很快就凸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个必备的条件就是拥有一批掌握了核心技术和操作要领的农机手。根据说明问题的逻辑需要,我们现在才提出这个问题。若在实践中也是这样看问题,那就错失良机了。科学的态度和做法是,在建立试验区之初,就要把培育农机手提上议事日程。或者说是农机手的培育要同技术和机具的熟化同步进行,甚至在确定试验区的地址时,就要把农机手的数量和素质因素考虑在内。只有做到这一点,试验示范区才能及时地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才能培育出一批钟情于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农机手,才能形成以试验区为中心的“推广圈”,从一个试验示范区裂变出越来越多的推广区,从而使以农机户为主体、以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机制成为保护性耕作发展的主流。只有在这个时候,农机服务队才可以考虑“打起背包”,去开辟新的“战场”。当然,如果再没有新的“战场”可供开辟,便可以加入同其他农机手的竞争,或去推广其它新技术项目。

  用阶段论的观点看,保护性耕作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试验示范阶段和推广普及阶段。就实施主体而言,在试验示范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农机服务队;在推广普及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大批农机手。就目标任务而言,前者是技术熟化、机具完善、机手培育和效益示范,后者是围绕抗旱增产、节本增效而进一步扩大面积,提升质量。这就是说,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实施主体承担着不同的目标任务。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一些项目县区,不同的实施主体发生了目标任务的错位。比如有的地方单纯依靠县农机服务队,不注意培养和吸引农机户参加,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力不从心,项目的实施效果大打了折扣,搞了几年,还是那一片地。更有甚者,所办的示范区周围,多年来不见辐射效果,被传统耕作法紧紧包围着,成了一个我们孤芳自赏、独往独来的“孤岛”。这是对我们创办的示范区的绝妙讽刺,需要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还有的地方比较着急,一开始就动员大量农民介入,甚至动员农民买了机器,结果因试验区规模太小而难以形成作业市场规模和规模效益,加之机具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迫使农机部门不得不从农民手里把这些机器返购回来,使项目实施走了弯路。这些教训告诉我们,保护性耕作项目的实施,具有明显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性特征。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组织资源,让农机服务队在开台锣鼓中一显身手,完成试验示范阶段的历史使命。但绝不允许其包打天下,越俎代庖。事实上我们也没有包打天下的能力。我们不干自己不该干的事情,也不包揽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当然,在有的地方,县级农机服务队已经不复存在了,或者说是已经名不副实、不成规模了。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些地方搞保护性耕作也要先组建一个官办的县级服务队。果若如此,那又造成极大的浪费。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应当象长子县、孝义市和平遥县那样,从农机户特别是从农机大户中挑选组合一个高素质的民办农机服务队。这个服务队的“黏合剂”就是国家的投入补贴、独占先机的技术培训和颇具吸引力的收入预期。相当于他们既拿到了一份补贴,又赚取了一份稳定的收入。而农机部门为此付出的代价也不会高于县级服务队的成本。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战略选择。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个民营服务队一开始就是“利益最直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先遣队。为了实现预期效益目标,他们边干边学,边学边干,白天播种,晚上浅旋,一台主机昼夜不停。仅播种的效率就相当于官办服务队的3~4倍。更令人欣慰的是,当他们体现政府行为目标的使命完成之后,就义无返顾地投入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市场化的大潮之中。近年来,长子、孝义、平遥等县市的保护性耕作发展较快,与他们直接依靠农机户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第一阶段的使命有直接的关系,并且自然而然地、低成本转到第二阶段。

  综上所述,无论从过程论的角度,还是从阶段论的视野,培育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实施主体,对于建立和完善保护性耕作的发展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培育农机户和农机大户,进而培育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乃至混合经济组成的多元化市场主体,显得更为重要。这是衡量一个地方的保护性耕作项目达到哪一个阶段、哪一级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各地的条件不同、起点不同,但所要经历的几个阶段,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却是一致的。为了达到目的,我们就要不断地完善保护性耕作发展机制——以县乡农机服务队为依托,以国家投入为引导,不断催生出以农机户为主体、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赢的运行机制。这是我们农机部门搞好保护性耕作项目的一个基本思路,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者:许继光 (研究员、副局长)
  单位:山西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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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省农机局   
  信息编审:李双喜     [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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