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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做不大,如何做大?
——保护性耕作系列谈(13)

  众所周知,保护性耕作技术越来越受到农民的青睐和全社会的关注。目前,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已覆盖了全省的80多个县(市)。但是,有相当数量的示范县苦于项目做不大,有的县为找不到“做不大”的真正原因而深感困惑,同时又为找不到如何“做大”的对策而心急如焚。所以,用两个问句连成的这个题目,是我们农机人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也是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尽快做出回答的一个课题。

  关于为何做不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各地情况不同,原因自然有所不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下面几点。

  一是技术体系不够成熟。从目前来看,山西中南部的小麦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和东南部的玉米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了。在这些地方,技术体系已不是限制因子。为此受到制约的是山西北部地区的小杂粮生产,特别是在近几年来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他们越来越感到技术不成熟的困扰。因为缺乏成熟技术支持的边推广、边试验,事实上是试验、示范、推广“一锅煮”,这在客观上影响了项目的发展速度。

  二是机具系统不够完善。小麦、玉米的保护性耕作机具虽然基本成熟,但在不同类型的地区仍然表现出它们的一些“缺点”。问题最大的是北部小杂粮产区,影响项目做大的因素既有技术体系不成熟的问题,也有机具系统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技术体系的“定型”尚需时日,一方面体现核心技术的机具系统还没有到位,这两个相互制约的因素共同构成项目做不大的主要原因。

  三是机制运行的市场化程度太低。这是所有做不大项目的共性问题,只不过是在技术体系和机具系统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地方,这个问题更为突出。诚然,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政府行为只是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要借此摧化出一种农民的自觉行为。从现象看,我们的项目伊始,就有农机手和农民的参加,但是这种“参加”的过程,是接受新技术的过程,也是享受政府补贴的过程,还应当是农民逐步走向市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着眼点不同,其结果也不同。如果项目实施主体和参与者把这个过程只看作是“消费”政府补贴的过程,那就是把手段“目的化”,项目永远做不大。甚至是政府补贴结束之时,就是项目终结之日。同前两个问题相比,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当然,项目做不大的原因还有很多,但主要的是以上三个。前两个归结为一点是一个科技含量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一个市场化含量的问题。

  做不大的问题既然找到了,那么如何做大也就不难解答了。更何况技术和机具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我们重点来探讨如何提高“市场化含量”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我们实施的保护性耕作项目,目的是从开始由政府推动转变为最终由市场推动。我们为搞好项目所付出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尽量缩短这种“转变”的周期,使政府行为逐步淡化直至退出,在运行机制的转轨中完成市场熟化。一位钟情于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的基层领导同志说,过去是他找农民,现在是农民找他。这说明市场熟化的程度在提高。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一个衡量项目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我们在安排项目运作模式设计时,一定要正确处理政府推动和市场熟化的关系,逐步加大“市场运作”的含量,把提高市场化含量作为搞好项目的第一要务。

  从现象看,这个项目的实施,是在农机系统内部通过层层签订合同来落实目标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自然是农机部门。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真正运用这项技术并将其市场化的主体不是农机部门而是农民。从技术推广的全过程看,项目实施主体只是技术市场化主体的一个载体。前者是暂时的,后者是长久的;前者不是后者的“雇主”,是为后者服务的;后者也不是前者的“打工仔”,是因为后者的召唤才使前者登上了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我们农机部门应当全力拉开序幕,让农民登台唱戏。一句话,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市场化主体的发育、壮大而存在的。

  当然,市场化主体的发育和壮大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致力于寻找一个好的运行机制,必须在机制运行中使项目实施主体和市场化主体的职能有一个历史性地合理分工。

  从现阶段来看,我省绝大部分项目区,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操作系统主要是以县乡农机服务队牵头,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充分调动农机户和农户的积极性,运用机具系统体现核心技术,从而实现抗旱增产、节本增效。这是以县乡农机服务队为主体、政府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机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乡村,已出现了农机户和农户联手共建、自我服务、自负盈亏、良性互动、共生共嬴的运行机制。从运行结果看,技术体系、机具系统、实施主体三个要素有机结合,其发展速度和作业质量出乎预料。从作用过程和方式来看,是靠农民的自我服务来满足农民服务需求的市场化过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这是以农机户为主体、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机制,是一个我们应当倡导和继续完善的发展机制。

  但是,这里需要强调,我们寻找的这个比较理想的发展机制,它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之所以首先在尧都区出现,主要是因为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尧都区已经示范推广了10多个年头,县乡农机服务队和农机大户为农民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事实上已经逐步培育了市场主体和市场需求(规模化的服务市场),已为新机制的产生培植了肥沃的土壤。由此可见,行使和体现政府行为意志的县乡农机服务队所创办的试验示范区,是新机制产生的母体。否认“母体”的作用,就不是“唯物论”;但老是停留在县乡服务队的“示范”阶段而不注意新机制的发育完善,就不是“辩证法”。因此,我们要用过程论和阶段论的观点来把握新机制的培育和完善。

  用过程论的观点看,在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初始阶段,县乡农机服务队的作用是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在这个阶段中,农机服务队可以唱主角。它所承担的作业风险(包括来自技术和机具以及土壤条件、作物品种等诸多因素的风险)主要靠项目资金来消化。当作业风险接近于零的时候,就意味着保护性耕作技术大面积推广的一个必要条件具备了。但还有一个必备的条件需要注意,就是在建立试验区之初,必须把培育农机手提上议事日程。或者说是农机手的培育要同技术和机具的熟化同步进行,甚至在确定试验区的地址时,就要把农机手的数量和素质因素考虑在内。只有做到这一点,试验示范区才能及时地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才能培育出一批钟情于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农机手,才能形成以试验区为中心的“推广圈”,从一个试验示范区裂变出越来越多的推广区,从而使以农机户为主体、以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机制成为保护性耕作发展的主流。

  用阶段论的观点看,保护性耕作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试验示范阶段和推广普及阶段。就实施主体而言,在试验示范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农机服务队;在推广普及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大批农机手。就目标任务而言,前者是技术熟化、机具完善、机手培育和效益示范,后者是围绕抗旱增产、节本增效而进一步扩大面积,提升质量。这就是说,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实施主体承担着不同的目标任务和不同的职能。当然,在有的地方,县级农机服务队已经不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应当象长子县、孝义市和平遥县那样,从农机户特别是从农机大户中挑选组合一个高素质的民办农机服务队。这个服务队的“黏合剂”就是国家的投入补贴、独占先机的技术培训和颇具吸引力的收入预期。相当于他们既拿到了一份补贴,又赚取了一份稳定的收入。而农机部门为此付出的代价也不会高于县级服务队的成本。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战略选择。

  综上所述,无论从过程论的角度,还是从阶段论的视野,培育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实施主体,尤其是培育农机户和农机大户,进而培育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乃至混合经济组成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对于提高“市场化含量”显得十分重要。这是衡量一个地方的保护性耕作项目达到哪一个阶段、哪一级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农机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发挥的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更不能长期占位。

  还有一点比较重要,为了尽快催生出市场化主体,应当把有限的资金补贴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农民的产权。市场化主体首先应当成为产权主体,只有农民对自己财产增值最大化的追求受到鼓励并成为现实时,农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主体。所以,当农民有了购机积极性的时候,我们要不失时机地用好补贴,用有限的补贴激励农民购买更多的机具,为扩大面积、提升质量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可以预料,运用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市场化主体一旦发育成熟,并借助项目资金补贴把自己武装起来,再加上多元化的服务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项目的“市场化含量”就会有一个大的提高,把项目做大的预期就能够变为现实。

  

  作者:许继光 (研究员、副局长)
  单位:山西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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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省农机局   
  信息编审:李双喜     [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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