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5〕16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农业部41号令,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的管理工作,省局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由山西省农机局实行资格管理。省农机监理总站具体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教员条件

  第四条 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 理论教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思想作风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
  2、具有大、中等院校农机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或同等专业知识,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3、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讲课表达能力,熟悉和掌握成人教育规律和教学艺术,并能顺应农机培训形势的变化,及时创新培训方法,掌握新的培训技能及相关知识。并能根据自己承担的教学内容及新形势下的培训特点,及时写出新的培训计划与教案。
  4、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从事农机培训工作一年以上。

  (二) 教练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同时要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4、男性教练员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教练员不超过55岁。
  5、具有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及相关的驾驶证件,并熟悉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熟练,动作准确,符合操作规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向市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 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附表1)一式二份。
  (二) 交验身份证、驾驶证一式二份。
  (三) 提供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 申请教练员证的需提供有效驾驶证件和单位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 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3张。

  第六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入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所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将有关材料集中上报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参加山西省农机局组织的培训、考试。

  第四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七条 教员培训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
  (一) 理论培训内容为: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拖拉机驾驶理论、拖拉机构造及维护知识、拖拉机配套机具、拖拉机使用技术规范、交通工程基础理论、救护常识、行车安全等。
  (二) 驾驶操作培训内容为:道路综合驾驶、场地驾驶、农具挂接与田间作业、机具维护与保养等。
  (三) 总学时按农业部最新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员考试
  (一) 理论教员进行笔试(闭卷)与示范讲课。
  (二) 教练员进行笔试(闭卷)、路考、场地驾驶考试。
  (三) 教练员路考、场地驾驶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重考。重考不合格的,半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重新申请培训。
  (四) 教员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期考试资格。
  (五) 对作风正、品德好,考试成绩优异、驾驶操作经验丰富的教员,由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审定,可以聘任其参加省总站的培训考核、考试工作。
  第九条 经审核、考试合格的学员,发给相应类别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员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教员要给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教员应当做到:
  (一)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 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 确保教学行车安全。
  (四) 参加拖拉机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

  第十二条 《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分正证和副证。

  第十三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十四条 持有《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增驾的教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应车型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与其驾照相对应。

  第十五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在有效期内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组织。
  (一) 申请审验的教员,须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培训,具体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交通安全知识等。
  (二)审验合格的,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原证上加盖审验章,并签注有效时间。

  第十六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向山西省农机监理处申请补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 出具有关遗失证明材料或污损证件。
  (二) 填写《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 交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

  第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工作的,履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上缴原证书。

  第十八条 《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

  第十九条 持有人下列情况之一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自然失效。
  (一) 持证人死亡的。
  (二) 持证人年龄超龄的。
  (三) 逾期1 80天不参加审验的。
  (四) 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拖位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聘用无《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机动驾驶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市农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取消三至六个月准教资格,并上报省农机监理总站备案。
  (一) 教员在教学工作中不尊重学员人格;不文明从教;被学员投诉并被核实的。
  (二) 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教练。
  (四) 教学过程中出现违章、违纪现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持有《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教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注销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 由于身体和健康原因不适合执教的。
  (二) 涂改、冒领《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三) 驾驶证被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注销其《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取消其从教资格。
  (一) 敲诈学员,非法收取各种财物。
  (二) 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 被市农机主管部门处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教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监理处 李晋峰
  信息编审:李双喜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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