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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农业部41号令,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的管理工作,省局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由山西省农机局实行资格管理。省农机监理总站具体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教员条件 第四条 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 理论教员应具备的条件。 (二) 教练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向市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 第六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入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所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将有关材料集中上报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参加山西省农机局组织的培训、考试。 第四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八条 教员考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员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教员要给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教员应当做到: 第十二条 《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分正证和副证。 第十三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十四条 持有《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增驾的教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应车型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与其驾照相对应。 第十五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在有效期内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向山西省农机监理处申请补领,并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工作的,履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上缴原证书。 第十八条 《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 第十九条 持有人下列情况之一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自然失效。 第二十条 拖位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聘用无《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机动驾驶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市农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取消三至六个月准教资格,并上报省农机监理总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有《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教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注销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二十三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注销其《山西省拖位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取消其从教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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