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6〕2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加强我省农机监理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41、42、43号令和两个“业务工作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1: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
  附件2: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审批表

                               二○○六年二月八日

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员考试员(以下简称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的管理,根据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检验员考试员是指在我省农机监理队伍中专门从事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及对农业机械技术检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的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及农业机械的技术检验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执行国家标准GBl6151.1-16151.13-1996《农机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执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的配备标准:
  1、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3人;
  2、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3人;
  3、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上、5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4人;
  4、农业机械拥有量5千台以上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 农机检验考试员的申报条件:
  1、从事农机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2、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3、熟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4、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持有大中型方向盘式及手把式农业机械驾驶证且驾龄在一年以上;
  5、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第七条 农机检验考试员的具体申报程序:
  1、经所在单位推荐;
  2、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其申报资格;
  3、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进行培训和考核;
  4、经考核合格,核发《山西省农机检验考试员证》。
  第八条 农机检验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六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农机检验员必须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农机检验考试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山西省农机检验考试员证》;农机检验考试员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农机检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发证单位取消其检验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农机检验考试员证件。
  1、己调离农机监理工作岗位;
  2、退休;
  3、受到刑事处罚;
  4、两年一次的考核不合格;
  5、其它违反农机监理有关政策;
  6、考试中故意刁难考试人员的; ’
  7、索取或收受考试人员贿赂的;
  8、玩忽职守,造成过失的;
  9、违反考试制度的。
  第十二条 因农机检验考试员过错导致农机伤亡事故发生和驾龄在三年以下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时要对驾驶证核发情况实行倒查,因农机检验考试员的过错导致重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农机检验考试员证件,其所在单位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农机检验考试员公布制度。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具有农机检验考试员资格的农机监理员必须经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发文公布后,方可从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及农业机械的技术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执行。

 

  信息来源:省监理总站 李晋峰
  信息编审:李双喜    [2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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