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6〕3号

各市农机局: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使用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以下简称“牌证”)使用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牌证是: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使用的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号牌、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证标志、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条、牌证的分类、式样、注册编号及代号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345.1、NY345.2、NY346、NY 347.1、NY347.2—2005)执行。
  第四条、牌证由山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的厂家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
  第五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使用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牌证订制
  第六条、牌证订制实行凭单式上报或网上申报,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为牌证订制统一上报日。
  第八条、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所需牌证的数量,上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经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第九条、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根据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申报情况安排厂家生产牌、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到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领取牌、证。在领取时需经省站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牌证订制坚持先交款后申报或先申报后携款领取牌、证的原则。
  第三章 牌证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发放牌机构代码:太原市 01、大同市 02、阳泉市 03、长治市 04 晋城市 05 朔州市 06 晋中市 07 运城市 08忻州市 09 临汾市 10 吕梁市 11
  第十二条、拖拉机证书编号:编号设立为12位数,从左往右顺序,前1、2位数为省代码,3、4位数为市代码,5、6位数为县代码,后6位数为登记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拖拉机号牌编号:编号设立为5位数,从左往右顺序,上面为发牌机构代码(前面加晋),下面5位数为流水编号。
  第十四条、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号牌、号牌架(包括固封螺钉)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安装,号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每两块为一付,前后各一块,前号牌安装在前端中部或偏右,后号牌安装在后端中部或偏左,清晰易见;
  二、号牌无任何变形和打孔,横向水平,竖向基本垂直于地面;
  三、金属号牌须用号牌架和固封装置固定;
  四、临时号牌应随车携带或帖在挡风玻璃内右上角;
  第十五条、带车厢的农业机械应在后厢板喷涂号牌号码放大号,内容、字体与号牌相同,颜色与底色反差要大,放大2倍。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设置、安装号牌,喷印标图,印发证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伪造、涂改牌证。未经核发机关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拆卸、扣留牌证。
  第十八条、牌证丢失,农业机械使用人须及时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办理其它换证业务应当同时收回原证件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换发农业机械号牌时,农业机械使用人须将原号牌交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注销、吊销、撤消的牌证应交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因农业机械灭失等原因无法交回牌证的,由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注销、吊销、撤消农业机械证件和收回的农业机械号牌保存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牌证应同时在两人以上监督下完成,需销毁的牌证要登记造册,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山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省监理总站 李晋峰
  信息编审:李双喜    [2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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