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局、各定点经销商: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市场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利益,圆满完成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按照农业部《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机补贴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省局党组研究决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机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定点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利益,圆满完成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按照农业部《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机补贴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山西省农机局招标确定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按照其经营实力、营销许可、服务场所及售后能力等,划分为一类经销商、二类经销商、三类经销商。各类定点经销商资格有效期为从签定授权协议书之日起到本年年底。

  第四条 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遵循“方便农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定点经销商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 所有各类入选农机经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成立专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选择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服务热情的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农机补贴机具技术咨询、经销服务和维修保养场所及设施,要在醒目处悬挂张贴有关补贴政策及补贴程序等标识,环境整洁卫生,机具摆放有序,整齐划一。

  第七条 要完善管理手段,配备必要的电脑、传真、打印、数码照像等设备和相应的使用操作人员,保证网上审批、资金结算和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台帐和财务专帐,完善各项进货、销售、服务等管理制度,实行农民购机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区域划分及机具供应

  第九条 为了保证购机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农机补贴机具市场出现强制农民购机、竞相抬价(压价)等不良竞争行为,需对各类经销商进行划区经销,具体区域划分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类定点经销商要坚持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划定的供应区域定向供货和承担补贴任务。一类、二类、三类定点经销商要划清经销服务范围,明确对应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作为一类经销商的省级农机经销企业可以根据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统一安排,在划定的范围内直接供应补贴机具。其他一类企业作为主要供货方在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区域内直接从事补贴机具供应。

  第十二条 二类经销商可以在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的部分县从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直接供应。三类经销商可以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或划定的临近县域内承担其有经销许可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授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直接供应,对应一、二类定点经销商不再重复经销其所供机具;其余农民所需机具由对应供应区域内的一、二类企业供货。

  第十三条 专营农副产品加工和设施农业机械的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区域直接经销有关机具。
  垃圾清洁、生物质汽化、小型挖掘机等新农村建设专用机械,仅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划定的试验示范区域内,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有关销售资质的经销商供应的,方可享受购机补贴优惠。

  第十四条 各类经销商一定要本着“服务三农、团结协作、构建和谐农机”的精神,要与对应区域内的经销企业及其他企业在调配机具、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互惠互利,及时满足农民购机需要,保证做好所承担区域内补贴机具的供应工作。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进货、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各类农机补贴定点经销商要严格按照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选型确定的《山西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从那些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高、售后服务能力强的农机生产企业进货,严把机具质量关,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机补贴机具经销市场。同时,要完善有关进货手续,做到有案可查。

  第十六条 销售有关补贴机具时,一定要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在为购机农民进行全面细致地介绍所购机具的性能、使用及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帮助农民选定所购机具。决不能诱导或强制农民购置某种机具。要根据农民需要适时举办一些免费的技术咨询及培训班,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使用所购机具。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喷字、照像、存档、刻盘并及时上报有关电子或纸质材料。

  收取购置补贴机具款项时,要严格《目录》确定的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实行差价购机,即购机农民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并出具全额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全额收款,不给农民开具发票。
  要严格执行免费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选购机具、送货到县等政策。

  第十七条 各定点经销商要高度重视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要根据其承担的补贴任务量安排足够的售后服务车和服务人员,要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电话,保证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机具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定点经销商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与购机农民或投诉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约定时间,要千方百计将有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证购机农民满意。
    
  第五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市场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辖区内的定经销商的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农机补贴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有关管理服务制度和承诺,完善服务手段和设施,促进农机补贴市场健康发展。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至二次专项检查,并可根据农民投诉或补贴机具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一种机型或几种机型的专项质量服务跟踪调查,确保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服务完好。
     
  第六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结算单位为经山西省农机局招标确定的各类定点经销商。各定点经销商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资金结算手续,保证及时准确地结算补贴资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根据补贴任务进展情况,至少每两个月结算一次有关补贴资金。

  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结算效率,实行补贴资金结算直通车,即对于经省局审核补贴手续齐全完备的,由省财政国库直接拨付到各类定点经销商。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条 山西省农机局对定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由山西省农机局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定点经销商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定点经销商在经销补贴机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及时到位的。
  (三)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
  (四)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要求的有关条件。
  (五)不按照规定区域供货的。
  (六)出现影响补贴工作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同类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情节较重的,取消农机补贴定点企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降低机具配置销售农机产品的。
  (三)不执行差价购机、全价收款的。
  (四)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出现价格违规销售农机产品的。
  (六)售后服务出现问题引起大面积投诉的。
  (七)经销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八)出现互相拆台,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的。
  (九)出现严重影响补贴政策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定点经销商资格被取消的,由其所在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其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标牌,并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农民反映好、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年内无机具质量投诉、圆满完成补贴任务的经销商,经核查属实的,将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下年度确定定点经销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生产处
  信息编审:李双喜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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